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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1〕1号)


各区政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1年3月4日

广州市举报滥食野生动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滥食野生动物相关线索,依法打击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资金奖励的行为。
  履行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包括:
  (一)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属地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违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的场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林业部门处理;
  (二)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的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三)涉及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为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餐饮经营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的审定和发放等工作。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以及奖励金的审定和发放。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如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举报奖励进行等级区分,由调查处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实施奖励,5000元以下奖励500元;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800元;1万元以上奖励1000元;
  (三)对于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两年内未被发现,有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各相关部门对滥食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较高奖励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金按平均分配,举报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等,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以现金、汇款转账等方式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所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按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管理规定,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