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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市监规字〔2021〕1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检集团:
  为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使用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局科技处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科技评审工作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提高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广州市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中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专家选取和使用以满足支撑市市场监管局科技评审工作需要为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四条 专家主要工作为检验检测平台评审、设备需求技术论证、科研项目评审推荐、科研成果奖推荐等。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动向,熟悉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熟悉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放宽年龄至75周岁)。
  (四)自愿参加相关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及评审规定,保守秘密并对项目及材料负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技术类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8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财务类专家应当从事财务及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专家入选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其中个人自荐的,应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公示期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专家是否入选。
  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划分,设若干子库。
  第九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出库: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应市市场监管局邀请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信息弄虚作假、不能有效履职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利害关系回避、技术领域对应、从事工作领域合理搭配、灵活调度、随机抽取等原则。
  第十一条 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三)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
  (四)专家与项目参与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专家与项目参与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数量原则上为奇数,一般为3-7名。对项目所涉及的每个技术领域至少选取1名相应领域的专家,并根据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确认是否选取财务专家;对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专家选取原则上需涵盖所涉及的所有技术领域。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划分并细化至二级学科。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工作领域应合理搭配,原则上由市场监管系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等人员搭配组成,且行业企业代表不超过30%。
  市市场监管系统内单位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使用单位应设定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及回避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专家库名单,并形成建议使用专家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应适当考虑专家职称和学历梯度,确保专家在项目技术细节和宏观方向上有较好的把控。
  第十四条 选取专家应当有备选专家,在项目涉及的每一个技术领域均应当提供至少1名备选专家,选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与项目评审时,应当由相应的备选专家补充。备选专家人数不能少于所需专家的一半。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使用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因评审工作需要可在选取专家时提议某位专家作为组长参与评审,评审会议上由参会专家予以表决,参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视为表决通过;表决不通过的,应当重新讨论产生。无法产生时,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
  (二)评审会议上,全部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各类论证、验收、评审、评定等会议,对相关议题享有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并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二)在参与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作战略、规划、计划、政策等咨询过程中享有发表意见权和建议权,并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三)在符合有关规定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研究课题、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应邀列席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作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第十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客观、独立完成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评审任务,不受任何来自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其它方面压力的影响和干预,维护评审公正性。
  (二)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擅自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有关人员联系,不对外透露评审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技术情况,不以市市场监管局专家名义开展个人宣传和商业性活动。
  (三)按时参加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科技会议和市场监管相关领域咨询论证活动,积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监管领域国内外相关信息及最新发展动态,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客观作出评判意见的情形。本人认为与评审的项目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认为自身研究领域与评审项目内容偏差较大,难以作出评审结论,应当及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由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讨论是否更换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3年,市市场监管局每3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予以保障,并按市市场监管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专家学习市场监管领域科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未按第十八条规定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从市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专家库除名,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