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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细则

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细则
(穗协作[2006]21号 广州市协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窗口”、“桥梁”作用,强化“双向服务”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2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是指经国内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广州市设立的唯一非经营性的机构。

  第三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
  (一)受理对象
  1、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
  3、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4、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5、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
  6、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各地事业单位。
  7、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各地内资企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或对其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另有管理规定的单位除外。
  申请在本市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各地单位,应符合上述范围。
  (二)设立条件
  1、在广州市有正常合法的业务工作需要;
  2、在广州市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
  3、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公民)。
  (三)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向广州市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行文申请,由市协作办核准复函;省会市、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行政机关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文申请,由市协作办受理后报市政府核准复函。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设立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函;
  (3)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6)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核准设立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设立备案表》;
  (2)设立备案函;
  (3)当年已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4)驻穗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设立备案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办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
  驻穗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协作办办理变更手续。
  (一)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登记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对需要更名的,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变更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发新的《登记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申请函;
  (3)经办人介绍信,交验《身份证》;
  (4)驻穗办事机构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5)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文;
  (7)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新址的有效证明;
  (8)原《登记证》正、副本。
  (9)变更驻穗办事机构名称的,需将旧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交回市协作办核销。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核准变更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变更备案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本驻穗办事机构事项的变更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核发新的《备案证》。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变更备案表》;
  (2)变更备案函;
  (3)经办人介绍信,交验《身份证》;
  (4)派出单位当年已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5)驻穗办事机构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6)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在穗固定合法办公场所新址的有效证明;
  (8)原《备案证》正、副本。
  (9)变更驻穗办事机构名称的,需将旧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交回市协作办核销。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变更备案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驻穗办事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办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驻穗办事机构因故需要撤销,须由原派出单位来函,并自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协作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和户口指标等手续。
  (一)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1、办理程序
  (1)派出机关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撤销复函,需要报市政府核准的,按报批程序办理;
  (3)市协作办核销《登记证》及驻穗办事机构公章。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撤销申请表》;
  (2)撤销申请函;
  (3)经办人介绍信,交验《身份证》;
  (4)《登记证》正、副本;
  (5)驻穗办事机构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
  各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需先到其所属人民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备案,再到市协作办办理手续。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如需报市政府核准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核准撤销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二)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撤销
  1、办理程序
  (1)各地企事业单位向市协作办行文,提出驻穗办事机构撤销备案,并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核准撤销复函;
  (3)市协作办核销《备案证》及驻穗办事机构公章。
  2、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撤销备案表》;
  (2)撤销备案函;
  (3)经办人介绍信,交验《身份证》;
  (4)《备案证》正、副本;
  (5)驻穗办事机构公章(包括财务专用章)。
  3、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受理翌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4、经核准撤销的驻穗办事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市质监、地税等部门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文化、出版、艺术、影视和医药、食品等单位办理驻穗办事机构撤销备案手续后,由市协作办向本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分级管理
  (一)广州市对驻穗办事机构实施分级管理
  1、市协作办管理:
  (1)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1、2、3、5、6项所列单位驻穗办事机构。
  (2)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中注册资金在300万以上的企业驻穗办事机构。
  2、各区协作部门管理:
  (1)办公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单位的驻穗办事机构。
  (2)办公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中注册资金在300万以下(含300万)的企业驻穗办事机构。
  (二)市、区协作部门负责所管辖驻穗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情况通报、组织活动、问题协调等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所管辖驻穗办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依时年度报告、加强内部建设、配合城市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
  驻穗办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所属市或区协作部门办理年度报告手续。
  (一)办事程序
  1、各驻穗办事机构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市协作办或所属区协作部门依照规定审核资料,在《登记证》或《备案证》上作出已办理当年年度报告的标示。
  (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提交:
  (1)《各地行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2)《登记证》正、副本;
  (3)驻穗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驻穗办事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地级市以上(包括地级市)政府部门的驻穗办事机构的《情况表》需经该级人民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再到市协作办办理年度报告手续。
  2、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提交:
  (1)《各地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
  (2)《备案证》正、副本;
  (3)驻穗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驻穗办事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派出单位上年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小汽车定编管理
  驻穗办事机构办理单位小汽车的购买、过户、报废等手续,须填写小汽车定编相关表格,由市协作办受理并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到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理。
  第九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户口管理
  (一)集体户口的管理。驻穗办事机构使用常驻集体户口指标,向市协作办提出申请,由市协作办受理、审核同意后,到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
  (二)蓝印户口的管理。驻穗办事机构已办理的蓝印户口到期转入驻穗办事机构常驻集体户口,向市协作办提出申请,由市协作办受理、审核同意后,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驻穗办事机构人员的因私出境管理
  驻穗办事机构的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加盖本单位公章,送市协作办审核,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驻穗办事机构财务人员的管理
  市协作办每年负责组织驻穗办事机构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督促驻穗办事机构财务人员遵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驻穗办事机构在穗办理事项的协调
  驻穗办事机构在穗办理有关工作、生活等事项遇到困难,可向市协作办提请协调,市协作办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驻穗办事机构的党、工、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接受市协作办党委、工会、团委、综治委管理。
  第十四条 驻穗办事机构除接受我市协作部门管理外,还应接受所在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协作办负责组织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双向服务”,为推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驻穗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国各地驻穗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22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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