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7〕679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在2007年3月16日确定我局为首批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全面、深入贯彻好《条例》,是各级单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新机制,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目标
《条例》的核心是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单位负责”,就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措施和要求由各单位依法负责落实,对不落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政府监管”,就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的职责。通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从整体上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管体制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形成以《条例》为龙头的配套规范体系和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实现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良好、治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建立和完善单位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是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的单位或者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个别单位的原有保卫机构被撤并,专职保卫人员被裁减,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得不到落实,从而直接导致长期建立起来的卓有成效的内保工作基础和依托出现了弱化动摇。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保卫人员,是新形势下加强内保工作和维护单位秩序、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治安保卫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继续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颁布的重大意义,再次掀起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新高潮。同时要加强单位法人代表特别是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