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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自身职责范围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局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