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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财政局等关于修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惠医保发〔2020〕6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的机构职责依法有效履行,决定对《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规〔2018〕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
  二、将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卫计”修改为“卫生健康”。
  三、将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的“人社”修改为“医疗保障”。
  四、将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发改”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