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穗食药监批〔2016〕13号
- 公布日期:2016.03.02
- 施行日期:2016.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食药监批〔2016〕13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市局《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72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应高度重视小作坊登记工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完善本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核发、延续、变更等办事指南以及登记程序,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二、各区局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完成办事指南及相应工作流程的制定,并进行公示。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办法》的宣贯工作。
三、市局将按规定制定广州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现阶段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四条执行,待我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实施后,从新规定。
四、省局已印制“登记证”并下发我局,请各区局联系市局审批处领取。
五、各区局应使用市局开发的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请各区局协调市局信息中心做好操作权限管理、登记信息公示等工作。登记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审批处或信息中心提出。
六、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文件的要求,完善登记系统,对区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归纳整理并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