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水〔2021〕37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施办法》《裁量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水务〔2018〕49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30日

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随本办法颁布实施。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履教不改的;
  (五)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
  (六)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 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从事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承办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建立行使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承办人应当进行复核,取得复核材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或者有其他严重过错,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三)其他实际情况确定的案件。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