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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计生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卫生计生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
(汕市卫〔2018〕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省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的规定,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流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文件精神,在原实行的《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试行)》(汕市卫〔2015〕131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计局联系人:刘静洁,联系电话:88979641;

  市公安局联系人:杜健如,联系电话:88964261;

  市民政局联系人:郑楚泽,联系电话:88900620。

  汕头市卫生计生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5日

  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实施省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的规定,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流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号)、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201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未涉及内容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准)。

  一、新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启用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签发对象为在汕头市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纸质版《死亡证》由省卫计委统一印制。

  2、《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1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一联-2由签发单位送负责信息登记报告的部门备存;第一联-3由疾控机构审核备存。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保存,作为户口底册资料备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作为办理民事凭证;第四联由民政殡葬部门保存,作为遗体接运和火化凭证。非本市户籍或无户籍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非本市户籍持第二、三联回原户籍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3、本细则中的发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卫生预防保健所。“申办人”指死者亲属、知情者或供养“三无人员”、“孤儿”等对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等。


  二、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区县卫计局

  1、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发放《死亡证》。

  2、印制《死亡证办证指引》(附件1)和《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3),提供给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村(居)委使用。

  3、每年4、7、10、1月份,对上一季度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的《死亡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死亡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于月底前上报到市卫计局。

  (二)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死亡证》发放程序、信息共享、网络录入上报等工作,及时签发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的死亡个案《死亡证》和非医疗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死亡证》。

  1、签发《死亡证》

  ①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指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属正常死亡的,直接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由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属非正常死亡,以及医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还是非正常死亡的,申办人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接处医生协助公安部门检验,公安部门向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后由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

  ②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正常死亡的,由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签发单位详见《各区县<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附件2)。签发流程:申办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情况后,由申办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生前病历等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领《死亡证》。

  村(居)委在接到申办人的死亡人口申报后,应立即将《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3)报送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接到村(居)委人口死亡信息通报后,由负责的医师依据《人口死亡申报单》,结合死者病历、年龄及申报者陈述的死因描述进行死因推断,推断为正常死亡且申办人没有异议的,则开具《死亡证》。

  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申办人报当地公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居)委会协助公安部门检验、调查,接处医生协助公安部门检验,公安部门向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属正常死亡的由接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

  2、补发《死亡证》

  家属遗失《死亡证》或其它原因需重新办理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仅只补发一次。补发要求:死者家属提交补办申请(见附件11),经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的“签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盖章”栏注明“补发件,原证书编号为****”字样,同时在原签发件上(第一联-1)标注“已补发”字样及补发时间。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3、信息登记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做好发证登记和废证登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附件7)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附件8)。

  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死亡证》签发后15日内将第一联-2信息(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37号)及时上报传染病死亡信息;妇幼卫生监测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报送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4、信息共享

  医疗卫生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发的《死亡证》第一联-3寄送属地疾控中心。每年4、7、10、1月份对上一季度的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死亡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于月底前上报到市或属地区县卫计局。

  (三)公安部门

  1、签发《死亡证》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死亡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由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2、出具调查文书

  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办人报案后进行调查检验,并向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调查文书。

  3、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

  非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前,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涉案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汕市公通〔2010〕103号)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后火化。

  4、补发《死亡证》

  家属遗失《死亡证》或其它原因需重新办理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仅只补发一次。补发要求:死者家属提交补办申请(见附件11),经原签发机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签发机构的“签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盖章”栏注明“补发件,原证书编号为****”字样,同时在原签发件上(第一联-1)标注“已补发”字样及补发时间。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5、户籍注销和签章

  本市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户口不在本市(或无户籍)的,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即可办理殡葬手续,后再回原籍办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户口注销单位详见《各区县<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附件2)。

  6、信息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格做好发证登记和废证登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附件7)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附件8)。

  7、信息共享

  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发的《死亡证》第一联-2和第一联-3寄送辖区疾控中心。每年4、7、10、1月份,对上一季度的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死亡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于月底前送属地区县卫计局。

  区县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与卫计、民政部门交换《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9)。每年2月20日前向区县卫计局提供上一年《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附件9)。

  (四)疾控部门

  1、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做好全人群死因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

  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各区县录入的死亡个案情况(附件5)报送市卫计局。

  2、区县疾控中心

  区县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对公安部门登记的非正常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整理、编码,于20日前录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同时组织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死因不明或漏报个案进行回顾调查。

  区县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与区县公安、民政部门交换《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9),对“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进行补漏、剔重后,及时反馈给区县公安、民政部门。

  每月15日前将上月各单位录入的死亡个案情况(附件5)和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9)报送区县卫计局。

  (五)民政部门

  1、民政部门督促辖区殡仪馆建立凭《死亡证》第四联(可免公安部门户口注销签章)和遗体接运单进行遗体接运的制度;建立凭《死亡证》第四联(除死者户籍不在本市或无户籍外,需公安部门户口注销签章)、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和申办人身份证件进行遗体火化的制度、建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死胎证明》和申办人身份证件进行死胎火化的制度。

  2、区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与卫计、公安部门交换《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9)。

  (六)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办人的人口死亡信息申报后,应及时将申办人填写的《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3)递交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人口死亡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对死因可疑者进行调查。


  三、有关特殊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1、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因办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存尸体的,由公安部门开具《遗体寄冻证明》,由殡仪馆收敛予以保存。

  2、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47号)规定精神,对于未办过《死亡证》的涉案需组织起棺验尸的遗体,由尸体埋葬地所在派出所或办案单位依照程序委托当地公安法医部门法医检验并出具鉴定书,派出所或办案单位依据意见出具《死亡证》。对于未办过《死亡证》的非涉案组织起棺的遗体,由死者家属按正常程序办理《死亡证》;对于查找不到死者家属、死者身份不明的,由组织起棺的单位(起棺所在的山林地、农用地所属的镇(街道)、村(居)委)报公安部门按处置无名尸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证》应当备注属于起棺遗体。

  3、死者在非医疗机构正常死亡,属于本市户籍,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死亡证》的流程:跨区(县)的,申办人向居住地或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死亡信息后,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户籍地的派出所作户籍注销签章;同区(县)内的,申办人向户籍地的村(居)委申报死亡信息后,户籍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户籍地的派出所作户籍注销签章。

  4、死者确是本市村(居)民,但没有户籍的,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的,申办人向死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签发单位须在《死亡证》常住地址栏写明常住地址并备注未上户口或无户口,第四联无需公安户籍部门签章即可办理殡葬手续;二是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时需在常住地址栏写明常住地址并备注未上户口或无户口,第四联无需公安户籍部门签章即可办理殡葬手续。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佛教僧尼的火化,按《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或生出来没有生命体征的死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汕头市死胎证明》(附件4),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8、人口死亡申报单村(居)委留存问题。申办人向所在村(居)委申报人口死亡信息,并填报《人口死亡申报单》。村(居)委将《人口死亡申报单》送至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存并作为开具《死亡证》凭证,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需保存死者身份证和办证申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死亡证》进行错漏项等逻辑检查,行政区划代码、编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性别、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得为空,如实填写死因链及死亡调查记录,确保填写与上报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责任人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订正,确保根本死因及ICD编码质量。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填报单位如发现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及编码错误,应当及时通知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正。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对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确认后删除重复报告信息并做好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管理

  死因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计局与公安、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将辖区内各镇(街)所对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向公众公开,并将《死亡证办证指引》(附件1)和《人口死亡申报单》(附件3),提供给各有关单位和镇(街道)、村(居)委使用,以方便群众办理《死亡证》、户籍注销和殡葬手续。

  各相关单位须明确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绩效考核,保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要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协调,确保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时间有人负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信息共享和数据报送工作,并做到五个“24小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有人负责签发《死亡证》,在遇到非正常死亡的或可疑情况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公安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有人负责非正常死亡的死因判断和可疑死因判断,对非正常死亡及时开具《死亡证》和《尸体处理通知书》,以及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时间有人负责户口注销的签章;村(居)委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接受申办人关于死亡信息的申报后,立即向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在遇到非正常死亡的或可疑情况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民政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能提供遗体接运服务;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公开的联系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

  (二)经费保障

  按照《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文件要求,未纳入国家死因监测点的地区参照国家监测点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纳入绩效考核,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汕市卫〔2015〕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死亡证办证指引
  2.各区县《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签发单位一览表
  3.人口死亡申报单
  4.汕头市死胎证明
  5. 年 月死亡个案录入情况表
  6. 年第 季度死亡证使用情况统计表
  7.《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
  8. 年《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
  9.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10.汕头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签发流程图
  11.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办申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