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7日

  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西江干流佛山段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该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江干流佛山段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船舶在西江干流佛山段航行,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对驶相遇时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第四条 船舶在驶近弯曲航段时,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射灯垂直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但不得妨碍他船了望。
  前款所述弯曲航段包括:
  (一)波子角;
  (二)石岩头;
  (三)海心沙水域。

  第五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除高速客船外,船舶航经渡口水域时航速不得超过7节,其它水域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航经渡口、水上水下活动等水域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

  第六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正确使用助航仪器,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和鸣放雾号。

  第七条 船舶航经叉河口水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关于叉河口航行的有关规定。
  西江干流佛山段叉河口水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太平沙头水域;
  (二)太平沙尾水域;
  (三)海寿沙头水域;
  (四)海寿沙尾水域;
  (五)海心沙水域;
  (六)担杆洲水域;
  (七)甘竹岛水域;
  (八)三白沙头水域。

  第八条 船舶航经三白沙头水域,除遵守叉河口航行有关规定外,还应以地理坐标点A(22°46′12″N,113°04′29″E)为基础,并参考以下航行规则:
  (一)沿西江上行的船舶绕A点逆时针航入西江上行航道;
  (二)由容桂水道欲转向西江下行的船舶,沿左岸航行至纬度大于22°47′00″后,再逆时针转入西江下行航道;
  (三)由西江上行欲转入容桂水道的船舶,航过19号左右通航标后右转;
  (四)由西江下行欲转入容桂水道的船舶,沿右岸航行至纬度小于22°46′00″后左转。

  第九条 船舶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禁止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桥区水域;
  (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
  (三)渡口水域;
  (四)叉河口水域。

  第十条 船舶横越航道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一长声后,方可以横越。

  第十一条 拖轮在拖带作业时,应当具备足够的拖带能力,保证能控制被拖物的安全操作。
  拖带作业应当由拖船进行,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的除外。
  拖带船队或者工程船拖带自身属具,长度超过250米或者宽度超过40米或者高度超过22米的,必须在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第十二条 船舶靠泊码头时,不得影响其他正常航行船舶的安全,严禁超过码头前沿水域设计宽度靠泊。
  桥区水域和渡口水域禁止船舶停泊或顶岸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按规定显示信号和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在锚地停泊的,还应遵守锚地的相关要求。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当严格按照桥区助航标志标示的航路行驶,并根据桥梁通航主尺度及当时水位情况,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五条 航行西江干流佛山段的自卸砂(石)船,其卸砂(石)输送带装置应当缩至最短和降至最低,同时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带装置最外沿的位置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第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上正常守听。严禁因非航行安全等原因占用该频道通信。

  第十七条 按规定配备有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保持AIS设备正常开启,并及时准确输入船舶动、静态数据。


  第十八条 从西江干流或者容桂水道上行拟经过西江干流三白沙头水域的海船,经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告线时,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者电话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船名、始发港、目的港、船舶装载情况、船舶配员情况。
  报告线:
  (一)西江干流报告线为均安力沙水闸对开水域(22°44′05″N,113°05′05″E)与对岸B点(22°43′55″N,113°04′16″E)两点连线。
  (二)容桂水道报告线为七滘大桥轴线上游400米处两岸的连线。

  第十九条 船舶试航、测速应当按规定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西江干流佛山段”是指西江干流铁线角(23°04′30″N,112°48′19″E)与五顶岗涌口上咀(23°04′55″N,112°49′06″E)两点连线以下至银屏咀灯桩、三白沙头左右通航标、三白沙头(22°45′39″N,113°04′47″E)与昂船岗(22°46′11″N,113°05′24″E)四点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高速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四)“渡口水域”是指距离渡口上下游150米之间的水域。
  (五)“桥区水域”是指跨河桥梁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的水域。
  (六)“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七)“顶岸”是指船舶以船头抵住岸侧,船舶中轴线与岸线的夹角介于30°至150°之间的停泊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西江干流佛山段示意图
2.西江干流三白沙头水域航行指引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