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计资[1998]第921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市计委、建委、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建设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1998]186号)精神,现将我省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买干部职工住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月1日前,仍有干部职工未解决住房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建设或购买商品住宅。
二、单位自建住宅或购买商品住宅所需资金,不得向财政申请拨款,也不得向银行贷款,只限于用自有资金且资金落实。在申请立项前,资金须经同级审计部门对其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挪用其他资金、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进行审计;使用房改资金的,须同级房改部门加具意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加具意见。
三、单位自建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本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
四、单位自建住宅或购买商品住宅,不得用于干部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
五、经批准建设的住房,在2000年1月1日前未建成的,不得按房改成本价出售。
六、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房改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关;建设、购买住房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