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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电力工业局关于对我市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不得进行自发电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电力工业局关于对我市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不得进行自发电的通知
(东经贸〔2002〕27号)


各镇(区)经贸办、供电公司(电力分局):
  我市用电峰谷差较大,为有效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负荷率 ,减少电网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下文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对我市大工业用户中逐步试行峰谷电价,为使峰谷电价试行工作顺利展开,保证用户公正、公平地分享电力资源,为此,特作如下规定:凡实行峰谷电价的企业,不得进行自发自用电,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请各镇(区)经贸办做好传达贯彻工作,并由各供电公司(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ΟΟ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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