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现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1日
2021年7月1日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按规定可给予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每年安排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承担科技部、省科技厅及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自主申报、独立审贷、精准补偿、损失后补、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根据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按程序安排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预算;
(四)审定各合作银行申请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
(五)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的跟踪管理;
(六)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核;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工作,报送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至主管部门,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办理科技贷款项目相关手续;
(二)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协助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相关事项;
(三)核算、统计需补偿不良贷款项目;
(四)提出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各合作银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制定保密制度,做好合作银行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信息泄露情况;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申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再担保的项目。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方可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自本办法实施后,对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及以下的,并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出具生效裁判或已强制执行立案超过30天,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合作银行可提出补偿申请。 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损失补偿标准:
单一企业风险损失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50%,且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当年已报送贷款项目实际放贷额占资金池当年实际放贷额的比例与每年最高风险损失补偿资金2亿元之积,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广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5名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全流程管理项目;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五)其他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确定,按照相关遴选程序规定执行。 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广州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三)对广州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优化业务流程,具有科技信贷专门产品和创新机制。 合作银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合作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指南。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三)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社会公示。主管部门将拟合作银行名单向社会公示。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合作银行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作报送申请;
(二)受托管理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向主管部门进行报送,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受托管理机构发送贷款项目确认书至合作银行;
(三)贷款项目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合作银行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查,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四)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
(五)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由合作银行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费用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补偿比例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复核并按程序退回至市财政国库;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核。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复核后,定期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每年按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当年实际放贷额的万分之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予以拨付。上述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标准为所有受托管理机构当年管理费总和,具体拨付条件与拨付费用在资金池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 合作银行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合作银行同一贷款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以下两个因素作为衡量合作银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当年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实际放款总额;
(二)当年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家数。 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对合作银行上年度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效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监督管理、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改进。 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部门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依法认定的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我市当时的政策文件或有关协议约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