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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黄埔海关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黄埔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海关业务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对5份黄埔海关公告予以修改,对10份黄埔海关公告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黄埔海关关于企业申请在厂外增设生产车间、仓库的公告》(2005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条第(六)项“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黄埔海关关于企业申请在厂外增设生产车间、仓库补充公告的公告》(2005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条、第二条。

  三、对《黄埔海关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3目、第4目。

  四、对《黄埔海关关于出口监管仓库入仓货物集中申报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集中申报资格,应向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出口监管仓库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集中申报事项表》。"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黄埔关区内企业申请集中申报资格,应向企业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企业适用出口监管仓库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

  五、对《黄埔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库货物集中申报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保税仓库申请集中申报资格,应向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保税仓库适用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集中申报事项表》。"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黄埔关区内企业申请集中申报资格,应向企业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递交《企业适用保税仓库集中申报监管方式申请书》。"

  六、对《黄埔海关关于做好加工贸易商品归类工作的公告》(2004年第5号)、《黄埔海关关于对H2000联网监管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优化的公告》(2007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启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6号)、《黄埔海关关于来料加工厂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减免税的公告》(2009年第3号)、《黄埔海关关于开展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的推广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开展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工作的公告》(2012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2012年第1号公告的补充公告》(2002年第3号)、《黄埔海关关于原产地预确定相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6号)、《黄埔海关关于网上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的公告》(2015年第1号)、《黄埔海关关于明确泛珠四省(区)海关商品原产地认定异议与协调相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号)等10份黄埔海关公告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埔海关

2018年6月2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