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
- 公布日期:2015.07.15
- 施行日期:2015.07.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关于印发江门市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
2015年7月15日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
2015年7月15日
江门市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江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江发改价调〔2012〕65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市区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保障市区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局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价格指数情况拟订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
2、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根据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每月提供的价格指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2、对市发改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
(三)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广东调查总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负责每月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相关指数情况,通报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负责核定并提供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户基础数据(包含姓名、身份证号、个人账户及代理发放银行等资料、下同),会同市人社局对基础数据进行相互对碰核实,剔除交叉重叠人员后,与市人社局联合向市发改局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经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临时价格补贴资金进行测算并组织发放,通过相关银行或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给低收入家庭帐户。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户的临时价格补贴进行发放。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情况,会同市民政局对社保部门提供的领取失业金人员基础数据进行对碰核实,剔除交叉重叠人员后,与市民政局联合向市发改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经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
负责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有关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及代理发放银行等资料、下同),经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对剔除重叠人员后,根据市政府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批文,组织相应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发放工作,落实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并将发放结果情况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专项资金用于当食品价格为主的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并到达规定的指标时,为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提高低收入群众生活质量,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实行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简称联动机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向市区低收入群众一次性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补贴的对象和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项目及标准: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正式启用后,另行调整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各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计算公式: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等于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乘于本市当月CPI同比涨幅乘于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乘于本市SCPI同比涨幅);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户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元/人·月)等于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乘于本市当月CPI同比涨幅乘于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乘于本市SCPI同比涨幅)。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一般介于1.5一2.0之间(含1.5和2.0),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江门市区的调整系数为2.0)。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资金来源和分配办法: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当地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测定,委托第三方(相关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市发改局在每年编制预算安排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市发改局依据本区域CPI同比涨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一并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有关市、区民政局、人社局提供的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户的名单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专项资金获批后,市财政局组织资金并下拔到三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并将发放结果分别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依据(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互相配合,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 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区后,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低保人数动态变化等因素引起补助资金不足或结余的,由区民政、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核定核实并报送市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依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清算。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有关市、区民政局、人社局公开公布补贴对象名单,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县级市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临时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