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技工院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9〕1385号
- 公布日期:2009.08.21
- 施行日期:2009.08.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技工院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9〕13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实施“双转移”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战略,加快打造人力资源强省,努力完成“双百万”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技工教育面向市场办学,增强自身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推行学分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劳动保障局和各技工院校要充分认识在全省技工院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重要意义。推行学分制是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和建立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要切实更新技工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技能教育、就业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的作用。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明确实行学分制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学校解决学分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学校进行工作指引,加强质量监控和管理督导,对学校的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教育质量、教学管理、鉴定质量等进行督导和评估。要为学校实施学分互认搭建平台,在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互认工作,努力建立校际间、区域间、专业间、技工教育与技能培训间的学分互认机制。允许学生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各技工院校应根据《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和省厅推行学分制工作进度安排,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和本校推行学分制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技工院校是实施学分制的主体,为推动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不同层次的培训,熟练掌握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手段,尽快实现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 各技工院校要根据省厅有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积极构建职业能力系统化、模块化、一体化课程。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非全日制学生应将实际工作业绩列入考核内容。 各技工院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大宣传和培训,积极创造良好的教学软硬件资源和环境,选择条件较完善的专业先行先试,做到边试行边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将经验做法报省厅。要加快建立本校学分制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建立学分制各种电子文档,为学分制推行和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为充分调动各技工院校推行学分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尽可能赋予技工院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具备条件院校有关改革课程体系、专业设置、招生录取、考试鉴定、教学管理、教材编写、毕业证书发放等职能,激活学校自我发展潜能。 鼓励各技工院校按照“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原则,积极引入多种教学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如网络教学、夜校、函授、节假日集中学习、送教进厂等。省厅将加大力度开发适应学分制的现代远程教育软件,逐步丰富学分制网络课程信息资源库。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