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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20〕5号)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18〕5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20年1月7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战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优化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才工作实际,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我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和“扬帆计划”等相关文件规定或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设置的人才工程及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和省人才工程项目入选对象及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除有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资助形式包括支持受资助人才或团队开展科研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受资助人才改善生活住房条件补贴、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人才工作经费补助。
  优化专项资金分配机制,结合各地人才工作和财力状况因地施策。
  第三条 省人才工程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等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及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人才培训等发生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按年度工作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计提并编入专项资金预算,计提比例分别不超过财政事权额度的1%。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人才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形势任务研究提出组织实施省人才工程及项目的具体方案,明确项目设置、项目内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金分配程序等有关规定,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商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和财政事权名称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除按因素法分配的既定政策项目外,各年度人才工程及项目的补助对象范围和数量、分档设置、评审标准及补助方式等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形势任务需要调整补助方案而造成增支的,按新增政策办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省人才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项目评审结果及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提交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将一级和二级项目提交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并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清单,根据省财政厅指定的项目入库控制规则挑选项目报送省级财政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 结合省人才工程项目设置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省人才工程项目有关政策和省人才工程项目入库情况,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应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并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省人才工程项目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省人才工程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发挥专项资金最大效益,保障完成人才工作任务,持续增加人才队伍数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对人才工作的满意度。具体指标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研制,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统筹制定和完善绩效目标指标库。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经项目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和分管省领导审批。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财政厅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将专项资金中科研工作经费部分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转付给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科研工作经费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使用。住房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对象在省内购买或租住住房,生活补贴由受资助对象自主支配使用。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用于省人才工程项目以外的工作。在省人才工程项目之间调整使用专项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将统筹情况提交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使用资金,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受资助对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批,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备案。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备案。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经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审核,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考评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受资助对象均需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资助期内的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受资助对象承担的项目开展年度抽查、中期考核及结题验收,并将相关情况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
  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资助实施期第三年度进行。结题验收一般在资助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对给予连续多年资助的个人类项目,每年均要对受资助对象的在岗、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抽查发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受资助对象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应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与结题验收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的,资助继续执行。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冻结已拨但尚未使用的资金,视情况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的,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收回相应比例省财政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全部省财政资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受资助对象(团队为带头人)1-3年内申报(推荐)省人才工程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受资助对象在省内变更用人单位,需由本人及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将未使用资金转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受资助对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终止资助申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资助终止后,将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一)受资助对象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的,或因工作需要调出、离开我省的。
  (二)受资助对象未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履行约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
  (三)受资助对象中期考核或年度抽查不合格,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
  (四)受资助对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申请、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受资助对象、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资助资金有结余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项目通过验收且受资助对象及其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良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资助对象及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开展科研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受资助对象及其用人单位信用记录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二)受资助对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5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国家及省人才工程。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依申请向利益相关方公开,公开信息应符合人才工作相关规定,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制定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新旧政策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