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门市三区地名管理权限的通知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门市三区地名管理权限的通知
(江民区〔2017〕34号)
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新会区银洲湖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新会区民政局,高新区、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地名管理,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江府〔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精神,现将我市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地名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明确如下:
一、根据《16号文》的精神,自7月5日起,停止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和<赋予江门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江府〔2013〕26号)、《关于委托滨江新区管委会实施对滨江新区(棠下镇)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民区〔2015〕34号)和《关于委托新会银洲湖管理委员会实施对银洲湖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民区〔2016〕24号),收回原委托江门高新区、滨江新区和新会银洲湖管委会的相关地名审批权限,相关地名审批工作由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 二、根据《16号文》的精神,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民政部门行使县级市民政部门同等的地名审批权限,具体程序和权限实施如下:
(一)江门市区内的主要道路(宽20米、长3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不含住宅小区内道路)、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广场(非商业场所和住宅类)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市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履行《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江府〔2017〕16号)(略)
江门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8日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