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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2019〕8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财政局、国资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投资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我市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上交易和确价平台,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信息库,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2日

  佛山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财政投资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我市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上交易和确价平台,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信息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采购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20万元<采购估算价<200万元,依法不需另行招标的材料设备;
  (二)因工程变更增加且原有中标报价清单无此类材料设备价格的,或由发包人供应的,或合同暂估价包含的材料设备;
  (三)询价采购时,之前1年内《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未刊登所购材料设备的“综合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或者虽刊登有价格信息但因品牌或功能要求特殊而需要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
  第三条 【不适用范围】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材料设备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材料设备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材料设备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询价采购平台】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佛山市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下称市询价采购平台)进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建设和运作的市询价采购平台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有关采购方和供应商入驻平台的操作指引和培训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组织安排。
  市询价采购平台按照“一个平台、全市使用,常态开放、实时入驻,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和服务,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共享信息资源。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单独建设与市询价采购平台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平台系统。
  第五条 【询价采购平台】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或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在市询价采购平台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询价采购主体】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入驻市询价采购平台并有能力提供材料设备及相应服务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方,是指入驻市询价采购平台并具有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包单位和其他单位。
  第七条 【原则要求】网上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方负责制,采购方和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询价、采购和交易。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方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采购商与供应商双方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八条 【原则要求】采购方应当在市询价采购平台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公告;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并自愿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均应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市询价采购平台报送供应清单报价表。
  询价采购文件内容一般包括:
  *(一)采购方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以上带*项为必须包含的内容,其他为自选内容。采购方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九条 【询价采购流程】采购方依法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询价采购或其他方式采购:
  (一)组织询价采购前,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要求采购小组评审专家不与投标人存在利益相关)。
  (二)询价采购活动的一般程序:
  1、采购方在市询价采购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
  2、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市询价采购平台报送供应价格清单;
  3、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不作排名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方提交评审报告;
  4、采购方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三)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方要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2、采购小组评审后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明显不合理的;
  3、由于询价采购文件信息不完整,需重新修改发布的。
  第十条 【结果公示】采购方通过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结果后,应依法在市询价采购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方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且自签订采供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成交合同上传市询价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留存。
  第十一条 【其他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进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 【保密要求】在评审过程中,采购方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结算依据】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材料设备成交价格应当作为本项目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预算依据】《佛山工程造价信息》未刊登价格信息的材料设备,需要材料设备价格编制工程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或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市询价采购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该确定的价格可作为工程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使用。
  第十五条 【大数据及诚信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询价采购平台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对服务平台的询采双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