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制定机关: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02.04
- 施行日期:2021.02.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服务单位:
2021年春节假期将至,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特做如下提醒告诫: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15号)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有关经营单位要杜绝以下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的囤积居奇行为;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茅台等名优白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违法囤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净化名优白酒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价格秩序。 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药品经营企业(门店)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双节期间随意乱涨价、乱收费;坚决制止捏造散布防疫物资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做好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各公交客运汽车站场、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杜绝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按规定落实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减免优惠政策。不得利用节假日期间超标准收费或借机搭车、强行收费,不得在票价外加价收费。 商业零售企业要完善线上线下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要避免发生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 生活服务行业。特别是网约车、家政、洗车、餐饮、美容美发等领域经营者在享有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杜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春节假期间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并对发现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