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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2021)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7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
  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