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公告2007年第8号—汕头海关24小时预约监管管理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汕头市海关
- 发文字号:汕头海关公告2007年第8号
- 公布日期:2007.02.07
- 施行日期:2007.02.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24小时预约监管有关事宜
汕头海关公告
(2007年第8号)
为进一步促进汕头关区守法企业的发展,为守法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根据海关有关规定,结合关区监管实际,我关制定了《汕头海关24小时预约监管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该办法自2007年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海关24小时预约监管管理办法
汕头海关
二○○七年二月七日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汕头海关24小时预约监管管理办法
为促进关区守法企业的发展,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根据《海关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4小时预约监管(以下简称“预约监管”)是指企业申请在现场海关对外公布的业务工作时间外,为其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便利服务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在汕头海关关区内以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方式进出口的鲜活类、油气类、危险品类以及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申请“预约监管”的货物。
申请“预约监管”的企业必须是在汕头海关注册、守法经营的B类及以上企业。
企业要求“预约监管”应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申请的原因,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金额以及预约的具体时间等。
享有总署通关便捷措施的企业,在现场繁忙的情况下允许向进出口地现场海关口头申请“预约监管”,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企业申请“预约监管”的货物以海运、空运、铁路方式运输的,出口货物应于装货的24小时前、进口货物应于抵港24小时前;以公路方式运输的,出口货物应于装运出口4小时前,进口货物应于实际运抵6小时前,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鲜活类、油气类、危险品类货物的“预约监管”申请由现场经办关员提出意见后海关科长审批;企业因特殊原因需“预约监管”的申请由经办关员提出意见后逐级报现场海关分管处领导审批。
企业1年内有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不接受“预约监管”申请。
现场海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应予接收,按照本办法的范围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答复。
现场海关要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规范管理,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帮助守法企业解决进出口通关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通关效率。
申请“预约监管”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严格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海关及外经贸管理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正常办公时间系指地方政府规定的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时间;
(二)走私违规行为系指被海关查处并会造成企业年度“企业类别”评定结果实质性改变的走私违规行为。
本办法由汕头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附表:
24小时预约监管申请表
海关(办事处)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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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A类□ B类□ 未评定□ | ||||
货物名称 |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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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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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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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监管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郑重承诺: 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附企业书面申请),真实无讹,如有变更,将立即通知海关。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企业经办人员: | 电话: | 手机: | |||
海关经办关员意见
年 月 日 | 海关科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海关处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