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6〕49号
- 公布日期:2006.03.28
- 施行日期:2006.03.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4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实体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企业;
2.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 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县(区、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 在县(区、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县(区、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由广州、深圳及各地市确定。 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程序对企业(实体)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 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情况,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同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减免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审批情况;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管理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协调、信息交换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年检工作。企业要按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在每年的7至8月份办理年检手续,填写《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并报送《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
附件:1. 企业申请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2.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