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等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食安办食营[2016]51号
- 公布日期:2016.09.18
- 施行日期:2016.09.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食安办食营[2016]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食安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部门: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地职能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思路,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排除和减少危及学生的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和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同时,要明确责任追究,对出现监管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食安办、综治办负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联查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食安办要协调解决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指导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指标。综治办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平安校园”、“平安餐饮”创建工作;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范围,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重点治理或挂牌整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要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行政区域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每学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交叉互查;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各地公安部门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将打击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犯罪工作列为“利剑”“清源”行动的工作重点,集中精力和警力,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对涉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和线索及时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彻底打击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和利益链条,严厉打击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周边流动摊贩的查处。要加强上学、放学重点时段学校周边巡查和整治力度,综合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和方式,提高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快速处置能力,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食品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每年春秋季开学后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要结合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提级”工程,完成城区各类学校食堂量化提升为B级以上的任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宣贯,以及食品安全宣传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图书室、广播站等渠道,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印发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
请各地食安办汇总整理本地区工作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2),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本系统的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安办。
联系人:吴廷保,电话:37886008
附件:1.广东省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