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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银监发〔2016〕102号)



各银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银行专营机构:

  现将《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专此通知。

  2016年12月13日

  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述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有序开展合规述职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述职”是指: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分行管理层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广东银监局及属地银监分局进行当面汇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设部门和下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就履行合规职责情况定期向本机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管理层进行述职。


  第三条 董事会对银行业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对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负管理责任。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第四条 辖内法人机构合规述职,参加人员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全体成员。其中,董事长(理事长)代表董事会(理事会)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进行述职。行长(总经理、主任,下同)代表高级管理层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进行述职。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进行述职。其他成员可就各自职责进行补充。

  辖内分行(分公司、办事处,下同)合规述职,参加人员为分行管理层全体成员。其中,分行行长代表分行管理层就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进行述职。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具体参见《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相关内容。


  第五条 广东银监局及属地银监分局依据属地监管原则,每年一季度前组织辖内银行业机构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合规述职工作。合规述职可按机构类别或单家机构进行。

  为集约监管资源、加强联动、共享信息,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合规述职工作由法人属地银监(分)局统一组织安排,并视情况邀请该机构辖内各分行属地银监(分)局参加,属地银监(分)局可不另行安排分行层级的合规述职。


  第六条 广东银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室和属地银监分局各机构监管科室负责合规述职的组织安排工作。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报请分管(分)局领导同意后确定合规述职银行业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参会人员。

  对于市场规模较大、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控制较薄弱、上一年度发生案件的银行业机构,应纳入合规述职范围。


  第七条 述职单位应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听取合规述职后,广东银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室及属地银监分局各机构监管科室应对银行业机构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纳入非现场监管资料收集范围,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评价重点包括:

  (一)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绩效考核、问责和诚信举报等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分行的评价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着重评价合规管理职能的有效性和分行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八条 对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力的银行业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广东银监局及属地银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