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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09)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9]118号)


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路子,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属如下范围:
  (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资源、增进效益、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五)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七)促进中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八)推动现代物流及商贸流通等服务领域发展的项目。
  (九)对行业提供共性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他领域有关单位申请技改资金应符合当年具体申报要求。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支持方式分贴息和补助两种。
  (一)贷款贴息是指市财政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贴息项目要求先通过备案(核准),方可申报资金支持。
  (二)补助是指市财政对运用自筹资金实施并且已经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补助。
  第九条 项目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得到本市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及上市公司申报的重点项目,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技改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经贸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技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证(核准函)、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帐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专家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补助申请材料包括: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凭资金计划通知及请款报告到市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半年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技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7〕143号)同时停止使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