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6.10.10
- 施行日期:2016.10.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总要求为统揽,以落实“四有两责”为保证,以问题导向、风险防控为抓手,以全面推进信息化、网格化监管为支撑,不断提高药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效能和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广东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粤食药监法〔2013〕74号,以下简称《检查项目》),现就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合理布局政策。经市编办批准,2012年8月起实施的《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实施。即日起,将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筹建审核与组织验收两环节合并为“申领”环节,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受理、一次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全面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管理,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并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措施。 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自2016年1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将启动飞行检查:
(一)违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GSP标准加强药品购销环节监管的通知》(深食药[2015]29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销售药品或未凭处方销售国家规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未依法为执业药师购买社保,存在挂靠情形的。
如违反《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主要缺陷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负有责任的执业药师列入“黑名单”,十年内不得在深圳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