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粤粮监[2019]39号
- 公布日期:2019.02.18
- 施行日期:2019.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粮监〔2019〕39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驻广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41号)精神,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2月18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2月18日
广东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9年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工作,根据《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查清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南粤粮安”。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大清查工作部署,查清查实我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深入排查粮食库存管理风险隐患,健全粮食储备安全保障机制,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现代化水平,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目标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
(三)清查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上所称粮食不含食用植物油。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数量、品种、粮权归属、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粮食安全储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人员分工。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请于2019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以下简称省、市、县大清查办)。
2.准备相关资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准备好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等文件资料;中储粮系统驻广东各直属企业要准备好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办提供2019年3月31日辖区内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准备好账簿文件等资料,做好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中储粮系统驻广东各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市大清查办备查;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委托、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其中,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要对受托代储粮食自查结果共同审核确认。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迅速整改,确保在普查前整改到位。
2.政府督导。市、县大清查办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省大清查办将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地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纠正企业自查执行政策要求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等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并对企业自查环节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大清查办牵头组织,各市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各市大清查办要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2.普查方式。市大清查办负责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统一编制普查组分组安排,各市普查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大清查办备案。普查工作组成员包括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如本市辖区内有中储粮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包含中储粮系统检查人员。中储粮广州分公司负责中储粮系统各市检查人员的抽调和配备,抽调人员实行本地回避,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市大清查办。对中储粮系统各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系统抽调的人员任组长并牵头检查,对地方粮食企业和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抽调人员任组长并牵头检查。
3.结果报送。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结果”原则,各普查组对检查结果汇总签字确认后,报市大清查办。其中,中储粮系统各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检查结果须报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确认后,再提交市大清查办。
普查结束后,市大清查办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形成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前以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名义提交省大清查办。其中,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检查结果通过互联网大清查软件填报,中储粮牵头的普查组检查结果通过中储粮专网大清查软件填报,然后再进行线下汇总,形成本市普查汇总表。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被抽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大清查汇报工作,并配合好国家抽查组工作开展。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7月底前,省大清查办审核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10月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2.问题整改。7月底前,市大清查办将普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案件核查处理情况提交省大清查办。市大清查办要认真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重大问题要由各级粮食等有关部门或中储粮广州分公司按照职责权限下发整改通知书。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2018年大清查试点市工作安排
2018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试点市汕头、云浮市不再纳入普查范围。两市大清查办组织辖区内企业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大清查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2019年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大清查办。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省大清查办组织做好全省分解登统工作,中储粮驻广东各直属企业按要求做好中储粮系统库存数据分解登统上报,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解登统上报。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月报表核对,防止错漏。各地清查办、企业须在4月4日前完成大清查数据分解登统填报和审核上报工作,对跨省或省内跨市储存的粮食,统一由省、市级大清查办于4月4日前向受托方省、市大清查办发出委托清查手续,其中市大清查办要于4月2日前将跨省储存粮食的库存数据分解登统表报省大清查办。
省大清查办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汇总,形成本省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省分解登统表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合并登统表作为清查依据,不得再修改。
(二)实物检查。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3、大豆使用1m3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打印纸质签字备查;市大清查办对普查结果负责审核,审核后按要求上报;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省大清查办负责扦样检验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大清查办具体组织实施扦样、送样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验、结果汇总、软件数据录入等工作,扦样检验费用按照粮权性质分担。
其中,中央事权粮食由省粮科所负责扦样检验、跨省储存的粮食委托相关省大清查办或由深圳质检站负责扦样检验;其他粮食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大清查办负责扦样,并送省大清查办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具体另行通知)。
(二)扦样检验。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2018年试点市已经扦样的粮食,不再扦样。动态储备的成品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原则上不进行扦样检验;动态储备的原粮不具备扦样条件的,经省大清查办批准后可不扦样。
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立筒仓、浅园仓内难以扦样部位(深度超过20米)的粮食可不进行扦样。正在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委托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检验。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对新收购或者采购入库并验收合格的,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2018年试点市未扦样检验和新增货位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不进行扦样和实施补扦的粮食,均应填写相关说明。
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断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随机抽取样品总份数10%进行检验。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的格式和检验项目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或者采购入库并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以及2018年试点市未扦样检验和新增货位粮食检验结果和由承储企业提出的暂缓扦样(市大清查办核准)和动态储备原粮不扦样的书面申请(省大清查办核准)于4月底前按规定要求逐级报送省大清查办。
承检机构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录入和报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认真汇总、核对分市检验结果,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省粮科所汇总。省粮科所汇总全省分市检验结果后报省大清查办,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大清查办进行复核,同时将不扦样、暂缓扦样等相关信息输入大清查应用软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填报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市大清查办要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随大清查报告一并报省大清查办,同时反馈县大清查办和承储企业。
六、创新方法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大清查办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省大清查办举报电话:020-83517310,举报邮箱:jw_lsjdjc@gd.gov.cn。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录入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可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压实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行普查工作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书,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的真实性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系统人员牵头任组长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广州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人员牵头任组长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领导工作负责。
(三)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各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国家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市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要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强化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省大清查办将在3月上旬对粮食库存大清查业务进行集中培训。
(二)严明纪律规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责任,配备必要保密设备,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质量扦样检验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要确保大清查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大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配备检查工具。此次大清查首次应用信息化手段,使用大清查系统软件,有关数据须按国家保密规定传送和储存。各地各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备必要的检查工作装备,包括能正常运行大清查系统软件的电脑设备、必要的保密电脑和储存设备、实物检查工具装备,以及用于案件查处、资料留存等工作的影像设备。同时,对现场检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安保用品,检查人员可按规定购买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资料留存
大清查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大清查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大清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普查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会议、检查现场、动员培训等影像视频资料;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
大清查相关检查方法、工作指引,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