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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信息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信息化字〔2007〕61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信息办反映。
市信息办
市编委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关于开展全国电子政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信〔2007〕1号)、《关于加强资源整合提高我市电子政务综合效能的意见》(穗府办〔2006〕6号)、《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工作意见》(穗府办〔2006〕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是指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指标体系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一定期间(一年或两年内)政务信息化过程表现(实现预期使命目标的过程)及信息化效果(满足预期使命目标的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部门,各区、县级市电子政务绩效进行评估。
  第五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监察局等共同成立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组)负责制定关于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规章制度,确定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组织、指导、监督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协调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办负责。
  协调工作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用绩效、资源整合绩效、管理与安全绩效等方面。
  第七条 绩效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覆盖电子政务管理的全过程。市信息办、政务公开办、监督评议办组织的年度政务网站绩效评估,作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或每两年评估一次)。协调工作组应于评估当年的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方案,确定当年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于具体实施前印发给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的评估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根据当年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适当调整。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方案,由协调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采取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内部自评、和协调工作组组织的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日常工作、年中检查、年底各项任务目标实现情况和各项评估结果,全面评价整体水平。
  第十条 各单位依据协调工作组关于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部门电子政务评估的绩效目标和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电子政务自查自评工作,组织对绩效评估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工作。
  涉及重大应用或重大建设项目评估时,协调工作组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部门自查和自评、年底工作组检查及综合评议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不满90分)、中(70分以上不满80分)、低(60分以上不满70分)和差(60分以下)五个档次。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由协调工作组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反馈。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电子政务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和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各部门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资金预算审核和新增项目立项审核的参考依据。同时供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行政流程再造和体制改革等参考使用。
  绩效评估结果为低的部门在申请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资金预算审核和新增项目立项审核时需说明上一年度的电子政务绩效问题、原因、整改结果和改进措施;连续两次绩效评估结果为低或一次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单位,原则上不宜安排下一年度的新建信息化项目,协调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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