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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旅〔2013〕12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制订的《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0日

  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扶持本地旅行社做强做大,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发展扶持资金,是指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对组织、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突出成绩的旅行社给予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设立“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从2013年至2017年一共五年,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设以下四个奖项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进行扶持:
  (一)开拓“汕头游”客源突出奖;
  (二)开拓“汕头游”客源进步奖;
  (三)开拓“汕头游”特别奖;
  (四)旅行社发展培育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旅行社是指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旅行社条例》(国务院第550号令)有关要求,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外地旅行社不受上述注册地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游览汕头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汕头市酒店(“一日游”可不含住宿)、餐馆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
  本市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为:
  (一)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人次(1人次计3分);
  (二)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人次(1人次计2分);
  (三)旅行社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1人次计1分)。
  以上三项数据分别进行单项统计后汇总考核。数据审核以汕头市旅游统计网为依据。同一旅行团在本市旅游有两家(含两家)以上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次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外地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的考核内容为:输送来汕旅游的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考核结果,对组织“汕头游”客源超过1万分(含1万分),并在上述全市考核数据排前六名的本市旅行社分三档给予“开拓‘汕头游’客源突出奖”,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2万元。
  外地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汕旅游超过2万人次(含2万人次),并在外地旅行社组织“汕头游”统计数据排名第一的,给予“开拓‘汕头游’客源突出奖”,奖励金额6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经营期超过二年的本市旅行社,在第六条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年度的上年度同口径数据,根据两个年度(以旅游统计网数据为依据)数据计算旅行社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年度增量。对年度接待“汕头游”增长5000分(含5000分)以上,且增长考核数据全市排前六名的,分三档给予“开拓‘汕头游’客源进步奖”,其中:一等奖一名,奖励6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2万元。
  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其空出的奖项由排名其后的旅行社递补。

  第九条 本市旅行社配合市政府有关大型活动,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有创意的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境内外),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由市旅游局提名,报政府批准后给予“开拓‘汕头游’特别奖”,每年度奖励名额不超过2个,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本市旅行社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旅行社发展培育奖”:
  (一)获得国家旅游局授予“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在获得称号的次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升级为“出境游组团社”或获得特许经营台湾游资格的,在升级或获得资格的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在外地设立分社满两年并承诺5年内不将总部迁离本市,在汕头市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满两年后的次年给予奖励,其中:在省级或副省级城市每设一个分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每设一个分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各奖项按有关内容进行考核,没有达到条件的,当年度奖项可以空置。奖励金总额按100万元控制,当年计出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时,适当调整各奖项金额。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年度业务统计工作结束(即次年3月1日)前,向市旅游局申请旅行社发展扶持资金,逾期不予受理。市旅游局于收齐所有申报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然后将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收齐资料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编制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下达市旅游局拨付有关单位。
  市政府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资金的旅行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开拓‘汕头游’客源突出奖”、“开拓‘汕头游’客源进步奖”的旅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增加提交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国内游、“一日游”游客人次有效凭证:
  1、本市旅行社申报年度统计报表(汕头市旅游统计网“旅统基2表”、“旅统基4-2表”);
  2、旅行社审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团队接待计划或合同、协议、报价确认书;
  4、团队行程表;
  5、住宿饭店结算凭证或发票;
  6、用餐凭证或发票;
  7、景区门票或凭据;
  8、其它可以证明的有效凭证。
  (四)申请“开拓‘汕头游’特别奖”的旅行社应增加提交开拓外地(包括境外)客源的主要情况总结及相关照片、资料等有效凭证。
  (五)申请“旅行社发展培育奖”的旅行社根据申报内容增加提交下列对应的材料:
  1、旅行社获得国家旅游局授予“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有效凭证;
  2、旅行社晋升为“出境游组团社”或获得特许经营台湾游资格的有效凭证(国家旅游局批准文件);
  3、旅行社在外地设立的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5年内不将总部迁离本市并在汕头市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报旅行社发展扶持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项,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资金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旅行社在考核年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或存在重大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的,不予该年度奖励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考核年度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号

 

纳税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全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拓“汕头游”客源市场考核内容

项目

入境游客(人次)

国内游客(人次)

一日游游客(人次)

接待(输送)总人数(人次)

年度

考核上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上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上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

数量

 

 

 

 

 

 

 

评分

 

 

 

 

 

 

 

申报“旅行社发展培育奖”考核内容(在对应项目下打“√”)

获得“百强旅行社”称号

升级“出境游组团社”

获得“台湾游”经营资格

设立外地分社满两年 (符合条件个数)

 

 

 

 

市旅游局:

我社依照《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汕旅〔2013〕12号)申请(对应项目打"√"):

1、□开拓“汕头游”客源突出奖;

2、□开拓“汕头游”客源进步奖;

3、□开拓“汕头游”特别奖;

4、□旅行社发展培育奖。

根据上述有关资金申请要求,附送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初审部门校对):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所提供资料真实并与原件一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经审核,该社已按照《汕头市旅行社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报齐资料,有关资料审核合格(复印

件与原件校对一致),拟给予 ,有关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复核。

(公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