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档规字[2017]1号
各区档案局(馆),市直各单位,广州开发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市公安档案馆: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法规宣传处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
2017年9月11日
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档案行政许可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
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依据以下规定设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三)《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三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条 办理条件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不会导致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
1.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表(原件2份,附件1);
2.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目录(原件2份,附件2);
3.申请单位介绍信(原件1份);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5.受港澳台地区、国外单位邀请的,还需出具其邀请函或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为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或组织的,还需出具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为国外单位、团体或组织的,还需出具外事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8.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可由档案保管单位提供,不需申请人提交)。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
1.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表(原件2份,附件1);
2.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目录(原件2份,附件2);
3.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4. 受港澳台地区、国外单位邀请的,还需出具其邀请函或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为港澳台地区人员的,还需出具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需出具外事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7.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可由档案保管单位提供,不需申请人提交)。
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收取复印件1份)。
第九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及市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保管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政务管理部门受理以上申请。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核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完成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并在《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表》的相应栏目记录许可决定、加盖公章。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作出决定后,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内部转递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短信通知申请人初审结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