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公布日期:2021.09.22
- 施行日期:2021.09.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