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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通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通知
(珠市监执监〔2020〕14号)


横琴新区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业经2020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案件审理科(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审核是指市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市局机关各科室送请合法性审核的重大行政决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三条 下列行政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定:
  (一)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审稿;
  (二)市局起草或代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市局起草或代拟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四)市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四)社会关注度高;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机构是市局法制审核机构。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定》的要求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市局机关负责履行监管执法的科室、以市局名义监管执法的区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开展监管执法。
  第七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审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送法制审核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制定依据;
  (二) 起草说明;
  (三) 征求意见情况;
  (四) 公平竞争性审查情况。
  第八条 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送法制审核时,提交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说明、案卷材料以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 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审核完毕: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审稿审核,10个工作日;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核,7个工作日;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对送审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或送审机构提出要求时,可以委托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在综合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问题的审核意见,送审机构接受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需重新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意见未被采纳的,送审机构应当在行文审批时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下列事项,市局相关科室认为必要时,可以会签的形式送法制审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投诉举报复函、信访复函、咨询复函;
  (三)请示、批复;
  (四)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事项,由法制审核机构转相关科室提出会签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情形如何处理规定很明确的;
  (二)开展日常工作、履行基本职能的各类通知、方案、公告等;
  (三)仅限于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按照主办科室的办文会办要求,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会签意见,不属于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局各科室主办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征求意见复函,不需要法制审核。
  第十八条 市局对外签订的合同审核,由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并出具审核意见。
  合同内容涉密的,由市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对市局签订的以下对外合同,不需要合法性审核:
  (一)格式合同;
  (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三)所涉项目已执行或者已先行支付的。
  第二十条 市局各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市局法律顾问对合同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法制审核范围

1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许可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

行政许可

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许可决定

4

行政许可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5

行政许可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的行政许可决定

6

行政强制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决定

7

行政强制

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强制决定

8

行政强制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决定

9

行政强制

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强制决定

10

行政强制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强制决定

11

行政裁决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裁决决定

12

行政裁决

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裁决决定

13

行政裁决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裁决决定

14

行政裁决

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裁决决定

15

行政裁决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裁决决定

16

行政确认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17

行政确认

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确认决定

18

行政确认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确认决定

19

行政确认

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决定

20

行政确认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