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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震〔2020〕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务)局、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佛山市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震局反映。
佛山市地震局
2020年3月16日

佛山市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安评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诚信登记是记载安评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地震工作部门为开展地震安评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安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体现。
  安评单位可参照《佛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申请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安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安评单位,应当向市地震工作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
  第六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登记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七条 安评单位在办理诚信登记后,若发生信息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诚信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安评单位退出佛山市地震安评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 安评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地震工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登记工作。相关条件和资料见附件1。
  以上材料采取电子化报送方式,扫描件需为彩色扫描,电子材料上均需盖有单位公章。


  第十条 安评单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承揽安评工作时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属辖区地震工作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安评单位报送项目信息前应当已完成诚信登记。项目信息由安评单位在合同签署、现场实施、项目完结等三个阶段主动报送。
  (一)合同签署阶段,安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及相关附件(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2、为施工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的技术方案,随合同一并提交。
  (二)现场实施阶段,安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现场工作进场告知书(入场前三个工作日以上);
  2、质量与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
  3、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的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的专业和职称佐证材料(附件5)。
  (三)项目完结阶段,安评单位需报送项目交付验收或终止项目材料。
  第十一条 安评单位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申请诚信加分;安评单位受到批评处罚的,由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安评单位进行诚信扣分。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安评单位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我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安评单位加分标准(附件6)进行诚信加分,由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提交了地震安评报告,且该地震安评报告出具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该项目各项信息报送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应的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安评报告进行形式检查,即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经相应行政部门或机构审定,确认符合要求后进行业绩加分。
  第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安评单位扣分标准(附件7)对安评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安评单位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进行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生效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地震工作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安评单位记分标准,由市地震工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对安评单位的预扣分或预加分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示。
  安评单位对预扣分依据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预扣分决定的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安评单位,由市地震工作部门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安评单位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安评单位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70分,已注销诚信登记的安评单位重新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安评单位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安评单位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安评单位诚信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对照安评单位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8)。


  第二十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根据安评单位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安评单位红黑名单制度:
  (一)诚信A级安评单位列入安评单位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安评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
  (三)诚信C级安评单位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安评单位列入安评单位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一条 安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
  (二)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三)地震安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经相应的行政部门或机构审定;
  (五)地震安评实施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六)以其他安评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七)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了安评工作,但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市地震工作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
  (八)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企业被确认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一年,管理期内市地震工作部门对被列入企业黑名单的安评单位暂停诚信综合考评。安评单位在管理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管理期满并向市地震工作部门提交整改情况等书面材料后,移出黑名单;管理期满但未向市地震工作部门提交整改材料的,继续保留在企业黑名单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佛震〔2014〕13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