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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运行〔2009〕7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重点企业:
  为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要求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三日

  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我省企业应对危机的实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优质、直接、快速”的服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的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虑推荐及安排。


  第四条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
  第六条 政策信息指导服务。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服务。
  (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信息。


  第七条 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
  (二)产业转移投资。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节能和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商贸企业。
  (一)市场建设。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供分类培训平台。
  (二)展会服务。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必要时给予减免有关参展费用等。
  第九条 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与评定“百强民营企业”,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考核认定。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
  (三)培训推荐。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
  (四)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五)治乱减负维稳。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
  第十条 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
  (二)民爆物品。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三)生猪及酒类。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四)节能降耗。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节能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商贸企业。
  (一)流通服务。优先推荐、安排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
  (二)市场建设。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城市“农超对接”企业、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茧丝绸企业、列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在资金、技改及申报国家有关项目时,优先给予考虑并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
  (一)项目安排。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工信部、农业部有关项目申报,优先安排经各市推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二)银企合作。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
  (三)推荐上市。有上市需求的,将重点作为推荐上市优势潜在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
  第十四条 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一是支持技术进步。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按一定比例减15-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零部件享受国家进口贴息政策。二是支持实施名牌战略。对取得国际、国内认证的实行补贴或奖励政策。三是支持技改创新。对重大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制造等,优先推荐参与省及国家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现代产业导向资金的申报,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用海、岸线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税。
  (二)生猪屠宰。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支持等。


  第十五条 建立相关责任制。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绩必奖,误必惩。委分管领导为主责任人,各处室领导为相关服务直接责任人。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处室包括:法规处、经济运行处、电力能源处、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技术改造处、技术创新与质量处、工业处(双转办)、军工与船舶工业管理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处、流通服务处、市场建设处、会展处、中小企业局综合处、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委内沟通协作。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由经济运行处和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负责牵头,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服务工作。对重点企业遇到的需跨处室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受理业务的处室提请协商,各处室应积极配合落实并提出协调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委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提供重点企业热线服务。为强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机制,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通过热线电话对省经贸委的服务情况进行投诉、监督。我委投诉和监督电话:020-83344281(监察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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