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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6]44号)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径向区工商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人力资本出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发挥人力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自贸片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本,是指依附于公司股东人身,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服务等形式提供给公司,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预期经济效益的人力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的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横琴自贸片区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自然人股东可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
  第四条 【人力资本出资比例限制】人力资本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六条 【对章程的要求】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人力资本股东姓名、人力资本内容、出资额、出资期限等。
  第七条 【出资协议】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全体股东应当签订人力资本出资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人力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二)对人力资本出资额的评估办法;
  (三)人力资本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全体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人力资本出资协议。
  第八条 【出资期限】 人力资本出资截止时间不能晚于人力资本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 【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缴】 人力资本出资期限到期,人力资本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始终维持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的,视为股东完成人力资本出资实缴;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人力资本出资评估】 人力资本出资额由全体股东协商评估,或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全体股东确认。
  第十一条 【一次性作价入股】 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其他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资信息公示】 公司依法公示出资信息或者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出资信息时,属于人力资本出资的,应当公示或者列明为人力资本出资。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或退出】 人力资本股东在人力资本出资履行期限内不得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同意人力资本股东在出资期限内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需要评估人力资本实缴出资额的,按照出资协议确定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人力资本股东转让其股权或者退出公司的,按照现有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责任条款】人力资本股东、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