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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05年以来,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者的共同努力下,经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实现了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合格率100%,这标志着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由专项整治转向常态管理。根据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法规,结合我市渡运安全管理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完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确保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和顺利地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常态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郑潮龙(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
  关小帆(市交通局副局长)
  林立新(珠海海事局副局长)
  樊迈群(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黄文忠(市港口局副局长)
  管 伟(斗门区副区长)
  谢树彪(香洲区副区长)
  成 员:
  曾进崧(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陆根祥(市水运处主任)
  朱炳和(香洲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 晖(金湾区交通局副局长)
  游起炳(横琴管委会经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
  主 任:陆根祥(市水运处主任)
  副主任:许强(市水运处副主任)、沈保光(市交通局科长)、黄生煌(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钟世钰(珠海海事局处长)、颜永宁 (市港口局科长)、张树生(斗门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本贤(市水运处主任科员)、余英姿(市交通局副主任科员)、陈光平(斗门区交通局副局长)、吴玉芳(金湾交管总站水运所所长)。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负责乡镇渡口渡船安全常态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省、市资金补助,继续做好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镇渡口渡船管理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构建“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乡镇政府责任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一) 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4、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渡运安全管理台账。
  6、设立渡口渡船维护专项资金账户,每年要从渡口渡船承包经营收入中留存一定比例资金,用作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
  7、每逢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乘客上、下船现场秩序的维护,禁止渡运船舶超载和违章驾船行为的发生。
  8、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辖区渡口渡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审批渡口渡船的设置(包括承包经营)或者撤销。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海事、港口等单位的意见。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台账。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其制订整改计划、措施并抓好落实;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联合海事等职能部门查处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
  5、每逢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要督促协助公安、交通、海事、港口、安监等部门,加强对乘客上、下船现场秩序的维护,禁止渡运船舶超载和违章驾船行为的发生。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渡运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各区(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经营性乡镇渡船实施行业管理。
  2、督促、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推进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争取上级部门资金补助。
  4、建立健全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 海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的水上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乡镇渡船进行登记、检验、船员考试和发证,协助地方政府、经营管理人组织实施船员培训。
  3、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查处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乡镇渡船责令改正,制止乡镇渡船超额载客行为,联合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取缔“三无”渡船。
  4、履行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办公室职责,对发生事故的乡镇渡船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进行搜寻救助。
  5、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乡镇渡船交通事故,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区(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2、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乡镇渡口渡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参与调查处理乡镇渡口渡船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署解决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督促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渡口渡船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 港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渡口码头经营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渡口安全条件,确保渡口安全生产。
  2、督促、指导渡口码头经营人依法制定渡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对渡口码头经营人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如遇旅客滞留渡口码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
  4、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岸线从事渡口码头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对渡口码头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把加强渡运安全常态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渡运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负起渡运安全监管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渡运安全资金投入。各区、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撤渡建桥、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时,加强渡口渡船维护保养工作,设立渡口渡船维护专项资金帐户,积极探索解决渡口设施、渡船养护、义渡、渡工工资等资金短缺问题和建立渡口渡船维护长效机制的新路子。
  (三)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严格按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标验收标准,认真做好渡口、渡船和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以及渡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四)严格新增渡口的审批。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要协调交通、海事、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达标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后,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五)为做好乡镇渡运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领导小组组长为市交通局局长,副组长为市交通局等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请各成员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将新继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传真:2513298。
  特此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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