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20修订)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0〕3号)


各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成果,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我局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规定》(穗林业园林通[2016]14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12月29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听证;
  (三)负责审查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和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复议和诉讼。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处室、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行政许可工作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四)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称“政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窗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机构;
  (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窗口行政许可咨询;
  (五)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局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格式文书等。
  第六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全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执行,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相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理,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
  第八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政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后,窗口办事人员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资料。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提交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出具《窗口业务收件凭证》。
  (二)对申请资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承办机构当场办结。
  (三)对申请资料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承办机构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承办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其它法定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本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办理期限等执行。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立改废”的变化情况,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等,及时对已公布的办事指南进行更新,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所需时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依据的,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承办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政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并加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书或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由申请人到场领取或者由政务中心按申请表上的地址邮寄送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送达被许可人。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核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交由政务中心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
  本局发现依法应当或者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被许可人。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及相关可取得利益的保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和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承办机构应当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以及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具有相应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6〕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行政许可格式文书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