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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人辞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人辞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辞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含县、区)户口缴存人辞职暂无新就业单位的,统一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由用工单位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辞职信)或相关辞退文件,将缴存人个人帐户转移至市中心或办事处集中封存户。
  封存期间重新就业可办理转移至新缴存单位缴存。
  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
  二、在集中封存户封存期满后办理销户手续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销户本息直接划转至个人银行帐户,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附个人签名及指模)。
  2、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
  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中心(或各县、区社保办事处)即可打印。
  三、本市户口(含县、区)缴存人辞职且户口迁离本市及非本市户口(含县、区)缴存人辞职,可直接由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1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