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指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指引
(广东省文化厅2015年8月12日以粤文执法〔2015〕31号发布 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广东省平安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领导一岗双责”等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研判文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有效解决本辖区文化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要求,定期对所辖文化单位(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有针对性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应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督促经营单位(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切实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生产作业,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责令整改,并做好现场记录,及时书面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提请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级文化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和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文化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对文化市场单位开展1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五)落实所辖文化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并每月报送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督促其内部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自救技能,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职员掌握人员的疏散技能。对新入职的人员,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督促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对所辖文化单位自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请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情况检查后,应及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制定公布本辖区文化市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报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和适时修改完善。
(八)当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场所)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依法获得批准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场所),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依法予以取缔;不属职责范围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具体规范
(一)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文化单位(场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是否签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是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责分解落实到人,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文化单位(场所)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奖惩、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档案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将以上主要制度在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张贴、悬挂。
3.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培训。文化单位(场所)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文化单位(场所)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是否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情况。文化单位或场所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疏散通道、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情况;文化部门应会同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主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进行联合检查。
6.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台帐资料。文化单位(场所)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组织开展消防灭火及人员疏散演练、工作应急预案等情况台帐资料。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开展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建立分级检查工作机制,对安全隐患突出的文化单位或场所要重点实施检查,加大检查的频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二)隐患报告和抄告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
报告和抄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书资料:
1.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复印件);
2.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三)台账资料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文化单位(场所)特别是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台帐资料。台帐资料应包括:
1.年度计划;
2.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文化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月报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合同;
4.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现场记录;
5.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呈批表;
7.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单;
8.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书;
9.组织开展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资料;
10.重大事故隐患分析评估材料;
1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复查材料;
1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摄录影像资料;
13.其它相关资料。
附件:1.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略);
2.文化单位(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自查月报表(略);
3.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事故隐患报告呈批表(略);
4.文化单位(场所)安全生产(消防)事故隐患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