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及公布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修订)
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及公布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公发〔2016〕5号)
各分局,市局四、十二处,新闻办:
为确保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执法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在消防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对2014年6月颁布实施的《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法制局规范性审查通过。现按照有关要求,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在我局官方网站公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珠海市公安局
2016年1月14日
2016年1月14日
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为正确合理使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性,保障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以本市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建筑规模、场所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为主要依据,综合定量。
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属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属于一般场所的,并处三万元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属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属于一般场所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属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属于一般场所的,并处三万元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属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并处十万元罚款;属于一般场所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厂房、工业仓库的,或在工业建筑内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层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三千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的;
(二)遮挡消火栓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的;
(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防火间距的;
(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总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一千元罚款,对经营场所处一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逾期未改的,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责令改正,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法定额度的下限处罚:
(一)未因违反消防管理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非主观故意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高于本细则规定罚款数额处罚,但不应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
(一)抗拒、妨碍、不配合消防监督执法或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一年内两次出现同类消防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细则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发布的《珠海市公安局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市局之前下发的裁量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