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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办〔1989〕1号
  • 公布日期:1988.12.26
  • 施行日期:1988.12.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25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
     (穗府办(1989)1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人防委字[1985]9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省人防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粤防委[1988]3号、粤财行字8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以洞养洞,以人防发展人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范围
  (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幼儿院、托儿所、老人、儿童活动室,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管理
  (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用于调剂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百分之八十留市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七十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库、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局留百分之十用于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调剂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帐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省人防办粤人防[1987]2号文《关于人防事业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应根据工事位置、质量、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时用途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商场(店)  元/M2月4.00-5.00 收费按使用面  积计算(工事  内部凡人、车  所到之处,包  括风、水、  电设备房,均 属使用面积)。  
 旅店、招待所 元/M2月3.00-4.00
 饮 食 店 元/M2月3.00-4.00
 商品周转仓库 元/M2月3.00-4.00
 原材料储存仓库 元/M2月1.00-1.50
  生产车间  元/M2月2.00-3.00
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元/M2月1.50-2.00
 种植、养殖场 元/M2月0.20-0.50
  其  他  元/M2月 与使用单位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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