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
- 发文字号:汕市公通〔2013〕133号
- 公布日期:2013.05.27
- 施行日期:2013.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卫生局、中国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公通〔2013〕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农业局
汕头市卫生局
中国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
2013年5月27日
为做好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以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主要召集人,由负责协调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一名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中国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为成员单位。基金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协调救助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为汕头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相关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下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审核呈报、核发划拨等工作;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下设救助受理岗,负责救助基金日常受理申请、联络等工作。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垫付。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导致严重伤残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或因当事人死亡,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案单位已结案,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涉法涉诉信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因不服处理结果长期进省、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生活困难,当事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其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确需一次性困难救助的。
一次性困难救助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小额救助原则。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坚持小额救助原则,一般参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救助对象生活比较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救助对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8千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报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同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困难救助以一次为限。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办案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对于符合救助范围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受理岗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或者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
申请审批垫付抢救费用程序规定:
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受理岗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并如实填写《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附表1),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由救助受理岗汇总交通事故情况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制作《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附表3),由办案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申请人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以上程序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由办案单位作为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向救助受理岗提出申请,符合垫付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发票清单等相关申领资料向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申领抢救费。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申领资料进行审核,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批同意的,由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报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以上程序在5个工作日完成。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审核后提请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经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申请审批垫付丧葬费用程序规定:
受害人亲属在死者尸体检验完毕,办案单位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持《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受理岗提出垫付丧葬费用申请,并如实填写《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由救助受理岗汇总交通事故情况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办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前款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填写《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向救助受理岗提出申请,提交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符合垫付条件的,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审批同意后制作《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附表3),由办案单位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送达《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以上程序在1个工作日完成。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结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以及丧葬费用发票、清单等相关申领资料向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申领丧葬费用。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接到殡葬机构申领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报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将垫付费用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以上程序在5个工作日完成。
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申请审批一次性困难救助程序规定:
需要救助基金予以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案件,先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向救助受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审批表》(附表2),再由救助受理岗汇总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签署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经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审核救助额度并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工作小组报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机构,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划拨给申请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拨付。
不予救助申请复核程序规定:
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救助受理岗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不符合垫付条件的,或者医疗、殡葬机构的费用结算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相关费用,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对不予垫付抢救费用、不予垫付丧葬费用、不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市公安局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商市卫生局或民政局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受理岗和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救助受理岗、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及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垫付费用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救助受理岗报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核查后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召集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核销后,市公安局及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工作小组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救助基金专户。
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和广东省公安厅,并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广东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和民政局加强对本市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垫付案件总量的15%。
代管资金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地政府从本地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本市救助基金代管”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救助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1、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审批表
3、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流程图(略)
附表1 序号:
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类型 | ||||||
办案单位 | 事 故 地 点 | |||||||
受害人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住址 |
| |
身份证号 |
| 医疗\丧葬机构名称 |
| |||||
申请人 姓名 |
| 与受害者 关 系 |
| 联系方式 |
|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
申请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事故简要情况)致__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籍贯___)受伤/死亡,因(申请垫付的原因)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 我方保证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将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项,并协助汕头市公安局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垫付款项。 签 名: 年 月 日 | |||||||
事故调查情况、办案单位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救助受理岗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办公室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附表2 序号:
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审批表
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类型 | |||||||
办案单位 | 事 故 地 点 | ||||||||
受害人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住 址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
申请人 姓名 |
| 与受害者 关 系 |
| 联系方式 |
|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
申请金额 |
| ||||||||
申请理由 |
签 名: 年 月 日 | ||||||||
事故调查情况、办案单位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救助受理岗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办公室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附表3
(第 号(第一联))
: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段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事故,致_____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受伤/死亡,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垫付___________(抢救费、丧葬费)。经审核,该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同意垫付。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二联办案单位存档,第三联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第三联送申请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