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市粮〔2011〕135号)
各区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
2、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为加强我市粮食产销协作,推动我市粮食经营者提高粮食经营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粮食供应,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大米、小麦、面粉、食用植物油;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粮食购进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市政府自2012至2015年起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80万元作为粮食流通奖励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进行奖励。 市粮食流通奖励设二个奖项,一是经营奖,奖金50万元;二是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奖金30万元。
粮食经营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8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金6万元;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粮油购(调)入量评定。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共30万元,由符合奖励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平均分配。 粮食经营者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经营奖:
(一) 企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
(二) 经营规模:在市外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每年从市外购(调)进粮食累计4万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3千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且市内销售粮食累计4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3千吨以上。
(三) 粮食质量:购(调)进粮食符合国家粮食卫生、质量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从事成品粮油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粮食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粮油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一) 凡属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协议的粮油应急加工定点企业,其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的。
(二)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粮油质量符合标准;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 粮食经营者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 上年度企业纳税资证;
(五)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六) 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只对有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
(七) 上一年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品粮油质检报告和粮油自行检验月报(或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月报和委托合同);
(八) 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
(九)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申报粮食流通奖励程序:
(一) 申请:符合粮食流通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每年3月底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并经当地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初审同意的材料(一式六份)进行申报。
(二) 审核: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经营奖、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的粮食经营者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进行抽查和审核,并在市发改局网站中“粮食工作”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粮食、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通知得奖的粮食经营者,并在上述网站公布。
(三) 奖励: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得奖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划拨给相关粮食经营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奖励资金。 粮食经营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励或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追收回当年已划拨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随后3个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经营奖)
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住所 | |||||||
申报事项 | 申报汕头市 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经营奖。 | ||||||
申报承诺 |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 ||||||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年度市外粮食购进量 | 万吨(原粮) | ||||||
年度市内粮食销售量 | 万吨(原粮) | ||||||
年度企业纳税额 | 万元 | ||||||
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 |||||||
区(县)发改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粮食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财政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县)工商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质监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物价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住所 |
| ||||||
申报事项 | 申报汕头市 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应急加工奖。 | ||||||
申报承诺 |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管理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 ||||||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应急加工能力维护情况 | 设备正常运转:是□ 否□ 稻谷加工能力: 吨/小时 日常技术工人人数: 人 | ||||||
年度企业纳税额 | 万元 | ||||||
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 |||||||
区(县)发改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粮食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财政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县)工商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质监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物价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