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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7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4日

  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东莞VTS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除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以外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拟进入东莞VTS区域的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向东莞VTS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预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或者港口调度部门每天1200时前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计划报告东莞VTS中心。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引航机构每天1200时前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的引航工作计划报告东莞VTS中心。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第五条 船舶在东莞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东莞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东莞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六条 报告线:
  (一)倒运海水道北报告线(L1):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淡水河特大桥轴线;
  (二)倒运海水道南报告线(L2):A点(22°58′15〞N/113°32′53〞E)与B点(22°57′54〞N/113°33′03〞E)的连线;
  (三)东莞水道北报告线(L3):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东莞水道特大桥轴线;
  (四)洪屋涡水道报告线(L4):C点(22°55′29〞N/113°35′48〞E)与D点(22°55′24〞N/113°35′11〞E)的连线;
  (五)东莞江口报告线(L5):坭洲头角与坭洲跨江电缆东塔连线,即E点(22°54′04〞N/113°34′28〞E)与F点(22°53′10〞N/113°34′30〞E)的连线;
  (六)太平水道北报告线(L6):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太平特大桥轴线;
  (七)太平水道南报告线(L7):G点(22°46′20〞N/113°39′03〞E)与H点(22°45′36〞N/113°39′24〞E)的连线。

  第七条 东莞VTS区域是指下列水域组成的区域:
  (一)倒运海水道水域:L1、L2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二)东莞水道水域:L3、L4、L5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三)太平水道水域:L6、L7及岸线之间的水域;
  (四)虎门港新沙南、立沙岛、西大坦作业区码头和沙角A、B、C电厂码头岸线。

  第八条 报告时间点:
  (一)抛锚后或起锚前;
  (二)靠好码头后或离开码头前;
  (三)船舶系好系船浮筒后或离开系船浮筒前。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第六条规定的报告线,或者处于第八条规定的报告时间点时,应当向东莞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外国籍船舶;
  (二)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三)载客能力30人及以上的客船,但航行于沙田坭洲至泗盛的渡船除外;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前款规定的船舶经过第六条规定的L5报告线驶离东莞VTS区域时,不必向东莞VTS中心报告。
  其他船舶可自愿向东莞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登船后和离船前应当向东莞VTS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在东莞VTS区域内发生或者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保安事件、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东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港池、航道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东莞VTS中心。

  第十三条 东莞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东莞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及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时,有关船舶应当服从指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应船舶请求,除涉密的信息外,东莞VTS中心可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航行通(警)告;
  (二)水文气象信息;
  (三)助航、导航标志信息;
  (四)泊位、航道、锚地信息;
  (五)其他涉及航行安全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东莞VTS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10频道和25频道。其中10频道为呼叫与守听频道,2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

  第十七条 船舶与东莞VTS中心在VHF中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英语或粤语。语言应当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十八条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VHF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不得故意干扰VHF的通信。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话时,其他船舶应避免干扰。

  第十九条 靠离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区域的船舶,除应当按照本细则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规定向东莞VTS中心报告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且仅由广州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VTS用户指南》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