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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值班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值班制度》的通知


各律师执业机构:
  《汕头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值班制度》已于2010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汕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予你们。
  附件:汕头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值班制度
汕头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汕头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值班制度
(经第五届汕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律师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律协行业管理的日常运作职能,制定本值班制度。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值班的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秘书处处理本协会和律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二)参加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本协会领导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上级律师协会要求本协会领导参加的有关会议、活动,出席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活动;
  (四)参加公、检、法以及外部公共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求本协会领导参与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处理和解决秘书处须向会长请示的工作事项;
  (六)接待来访,处理重要的律师投诉案件;
  (七)需要值班会长临时处理的其他事务和需要指导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值班形式
  值班采取会长、副会长轮流的办法,每人值班一天,依次循环。
  第四条 工作方式
  (一)值班会长、副会长处理值班事务由秘书处配合,如需要有关专门或专业委员会配合时,应通知相关委员会配合。
  (二)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需要会长处理或需要会长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时,由会长参加。
  第五条 值班要求
  (一)值班会长、副会长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积极、妥善处理好值班事务;
  (二)值班会长、副会长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参加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三)值班会长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外部重要会议,需要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传达的,应会同秘书处安排进行传达。
  第六条 值班会长、副会长应根据不同事宜的性质,在与律协秘书长、副秘书长沟通后作出决定,也可以与秘书长、副秘书长沟通后选择以下方式协商和处理有关工作:
  (一)与会长商量后作出决定;
  (二)与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商量后作出决定;
  (三)与该事宜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商量后作出决定;
  (四)与上述1、2、3分别商量后作出决定;
  (五)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量后作出决定;
  (六)提请会长提交理事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 建立会长、副会长值班日记,由值班会长、副会长负责记载值班日内有关工作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值班会长、副会长在值班日记中签名后交下一位值班会长、副会长,并在值班完后注明移交时尚在处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值班顺序由会长办公会议定,值班会长、副会长在值班期间出差或患病时,应告知秘书处,并由其他会长、副会长替补。
  第十条 当值会长、副会长处理值班事务需要其他会长、副会长协作配合时,其他会长、副会长应当协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