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
-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0〕258号
- 公布日期:2010.08.25
- 施行日期:2010.08.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时在职,2009年1月1日前未参保但已离开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原职工)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后到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离开供销合作社企业时)的应参保未参保时段,应以当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同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执行当地同期养老保险费率,一次性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如无法提供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则以同期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已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协商,制定三年内分批或分期补缴的计划。未经责令限期缴纳的补缴,或经有关部门限期缴纳并在限期内缴纳的,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优先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临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供销合作社企业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参保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从企业参保缴清有关费用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下: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当地的标准计算,再逐年按年度调整办法计算相应年度的增加额至发放养老金时的水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缴清费用期间的养老金不补发。
供销合作社企业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参保补缴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可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申请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所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按照现行规定规范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