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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9〕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提取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第六条 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调低缴存基数,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缴存职工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暂停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向缴存职工下达处理决定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缴存职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缴存职工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后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告知书、处理决定书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如通过其所在单位转达或者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退款;
  (三)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四)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
  (五)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六)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是指缴存职工存在骗提骗贷行为但被及时制止,且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公积金中心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责令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资金。
  第十八条 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是指公积金中心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系统,缴存职工5年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通报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是指公积金中心可以将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至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是指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公积金中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真实的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单位或其员工,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四)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