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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卫规〔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
  二、《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粤卫〔2003〕228号);
  三、《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卫〔2012〕2号);
  四、《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卫〔2014〕56号);
  五、《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10〕11号);
  六、《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粤卫〔2006〕121号);
  七、《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1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