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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系统执法实际,编制了《珠海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本清单有意见建议的,请径向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附件:珠海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珠海市民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民政部门执法职责,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同时具备相应轻微情节,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基金会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行业协会不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影响,已启动注销清算工作(已报纸公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